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差別是什么

導讀:
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差別是什么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那么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差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差別是什么第一,形式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關于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差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責債務承擔與履行承擔的差別是什么
第一,形式不同。債務承擔合同既可由債務人和承擔人訂立,也可由承擔人直接和債權人訂立;履行承擔合同只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訂立。
第二,生效要件不同。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方可生效;而履行承擔合同的訂立,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第三,效力不同。債務承擔屬于債的移轉的范疇,為債務主體的變化,承擔人已加人到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取代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了新債務人,使原債務人免除債務脫離合同關系。
債權人也因債務承擔直接取得了對承擔人的請求權,承擔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債務人則無權請求承擔人為給付或賠償。而履行承擔屬于債的履行方式的范疇,債務主體并沒有發生變化,其成立不能使債務人免除債務而脫離合同關系,債權人沒有取得對履行承擔人的直接請求權,承擔人也無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在承擔人未向債權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可請求承擔人為履行,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故履行承擔又被稱為內部承擔。
上述可見,債務承擔和履行承擔在理論上的分野是明確的,但在實踐中,免責債務承擔和履行承擔的界限有時并非十分清晰,極易發生混淆。對二者的區分判斷,根據立法規定和學說解釋,通常可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其一,從保護承擔人的角度看,沒有第三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如果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約定不明,而第三人對債權人是否享有請求權提出異議的,應推定為履行承擔。即將當事人約定的是免責債務承擔還是履行承擔的異議權賦予給了作為第三人的承擔人,如果承擔人否認為免責債務承擔,在約定不明難以判別的情況下,推定為履行承擔。
其二,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以債權人是否同意由承擔人替代原債務人而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來判斷是免責債務承擔抑或是履行承擔。
二、免責債務承擔與輔助履行人的履行
輔助履行人是輔助債務人為履行的人,主要包括代理人和使用人。輔助履行是由債務人基于委托或雇傭關系而為的履行,雖從外觀上輔助履行和免責債務承擔都表現為是由原債務人以外的人直接履行債務以消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首先,在法律效力上,輔助履行中,輔助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的,由債務人而非輔助履行人承擔責任,這點與履行承擔的特征相同;而免責債務承擔則是由新債務人(承擔人)承擔責任,原債務人已退出了債之關系。
其次,免責債務承擔中,承擔人是以自己名義履行債務,而輔助履行中,輔助履行人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履行債務。除此之外,輔助履行與免責債務承擔之間在合同成立形式、構成要件等方面均有較大區別。
三、免責債務承擔與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是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規定。
履行承擔系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則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訂立協議,二者在締約主體上存在區別。但在法律效力上,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應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這與履行承擔完全相同。故履行承擔與免責債務承擔的區別,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與免責債務承擔也基本適用。
四、免責債務承擔與第三人清償
第三人清償,又稱代為清償,是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清償,以消滅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一項制度。免責債務承擔、履行承擔、由第三人履行中,作為承擔人的第三人一旦實際履行,在客觀上產生了第三人清償的效果,即均因第三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但免責債務承擔與第三人清償為具有不同調整內容的制度。免責債務承擔中,在承擔協議有效成立后,不管承擔人是否實際為清償原債務人的債務即被免除;而第三人清償制度中,只有在第三人實際為清償后,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才歸于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