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導讀:
免責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有哪些一是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防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但若事后當事人變更其約定,或在對方做出債務承擔時表示同意的,則視為該債務已可轉移。因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債務主體變更,從而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因此若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債權人同意后方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那么免責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責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有哪些一是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防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但若事后當事人變更其約定,或在對方做出債務承擔時表示同意的,則視為該債務已可轉移。因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債務主體變更,從而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因此若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債權人同意后方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關于免責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免責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一是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防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
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采用這種方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發生效力:原債務人脫離漬的關系,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主債務的從債務也發生轉移。
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其原有的履行責任被免除。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免責債務承擔的要件與效力
(一)免責債務承擔的要件
1、須作為債務承擔標的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債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1)依性質不可轉移的債務
例如,以債務人的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勞務之債,通常不可轉移。如聘請某著名畫家作畫,若畫家轉而由其弟子代為作畫,顯然違背債權人的初衷。因而該類債務不可承擔。
(2)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若當事人約定不得由他人承擔債務,則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該債務當然不可轉移。但若事后當事人變更其約定,或在對方做出債務承擔時表示同意的,則視為該債務已可轉移。
(3)依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將標的物交由他人保管,這可視為法律上限制債務承擔的實例。
2、須有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債務承擔合同是以債務的轉移為目的的合同,除了應滿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須經債權人同意。
因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導致債務主體變更,從而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因此若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應當由債權人同意后方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2)債權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應當不違反債務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若債權人直接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理論上認為該合同雖無債務人的參與,但債務人因該合同純獲利益,因此并無否定該合同效力的必要。
但若債務人明確表示反對,或者依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況可推知債務人將反對該合同的,則不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蓋因債務仍然屬于債務人的“消極財產”,債務人對其有處分權,若債務人反對債務承擔的,債權人和第三人不能違背債務人的意思而行為,否則即與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二)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
1、就被承擔的債務,承擔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系,不再負擔債務。
2、新債務人取得原債務人基于債權債務關系所享有的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因此,新債務人可以就債務未成立、被撤銷、已清償、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進行抗辯。但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反對債權,通常并不能由新債務人以此主張抵銷。此外,承擔人基于承擔債務的原因關系而對原債務人享有的抗辯,不得對債權人主張。
3、從債務和從權利轉移。
(1)從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轉移時從債務一并轉移】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違約金債務等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也一并由新債務人承擔。
(2)從權利
對于原債務的擔保原則上一并轉移。具體而言,承擔人或者原債務人自己設定的擔保物權,應推定當事人同意其隨同債務一并轉移;法定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則當然轉移;惟承擔人和原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原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在債務承擔時除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者外,債務移轉時,擔保隨之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