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還需擔責嗎

導讀: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這個規定中,“當事人”是指訂立原合同的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債的加入。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還需擔責嗎
1、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債務人仍然需要擔責。雖然第三人代為履行了債務,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體,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債權人認為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時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告債務人,而不能去告第三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如何理解
1、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債權人應該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為第三人只是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非當事人,所以,當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這個規定中,“當事人”是指訂立原合同的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才是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
2、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于第三人負擔,稱為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分為第三人承擔全部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兩種情形。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債的加入。債務承擔的方式有三種:
第一,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此種合意須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效力;
第二,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
第三,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訂立么三人承擔債務的協議雖然并未對債的加入問題進行清楚的界定,但是我國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債的關系中,成為與原債務人并存的債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