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撤銷生效的法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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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行使撤銷權有利于維護法院的司法權威。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院雖可作出處罰,但如果不能撤銷其任意履行行為,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仍會落空,判決的效力將因此而被虛化,并會造成當事人對法院司法行為的不信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哪些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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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案件事實滿足上述條件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轉讓行為,但債權人不能通過行使撤銷權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的生效判決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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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不還,卻與某公司達成協議同意放棄到期債權10000元,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危及原告債權的實現。根據我國《民法典》之有關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撤銷權和代位權作為債權保全的兩種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旨在彌補債權保護的效力盲區,加強對債權人的救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不同。那么從本案談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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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是如何行使撤銷權的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并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債權人是如何行使撤銷權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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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最高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權是否成立時,可以適當放寬該構成要件,不必要求債務履行期必須屆滿。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并沒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屬于法律上的當然無效的行為,債權人對于這些行為都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雄厚,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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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未成立和生效,或者該行為根本無效,或者該行為已被宣告無效,債權人就不必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通過人民法院行使,即以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決定。為維護交易安全,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期限的。《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債權人的“撤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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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未屆清償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書確認的情況下,債務人出現法律規定的減損責任財產影響清償債權人債權的情形,律師代理債權人此時提起撤銷權訴訟,存在一定的訴訟風險。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訴訟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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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通知撤銷生效的法律條件是什么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經受讓人的同意是可以撤銷債權人轉讓債權的通知。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債權轉讓通知撤銷生效的法律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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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魏某后,李某要求魏付款時,唐又單方通知魏停止支付。成都仲裁委認為,唐已將債權轉給他人,該債權轉讓已生效不可撤銷,裁決魏某將借款支付給債權受讓人李某。因唐某轉讓債權后已書面告知魏及擔保公司,故債權轉讓發生效力。那么一旦債權轉讓生效就不可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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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規定及理解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在人民法院已經作出撤銷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的生效判決后,債權人以相對人無權處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為由,請求該第三人向債務人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受讓人知道債務人通過不合理價格與自己進行交易,更知道該行為會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則其不再是善意,沒有給予保護的必要,應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債權人撤銷權的兩種情形中,撤銷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銷債務人的有償處分行為則需要受讓人知情,在債務人有償處分行為之下,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還需具備相對人知情的主觀要件,只要債務人和受讓人實施了二者互相認可對價的法律行為,且受讓人不知道該行為會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就不應被動輒撤銷。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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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后,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入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那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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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貸款業務中,第三人將被要求作為擔保人,有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欺騙擔保人,那么對于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還有效呢?債務人與債權人欺騙擔保人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還可以起訴債務人和債權人。如何認定債務人與債權人欺騙擔保人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如果債務人構成詐騙罪,符合本條款規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參與詐騙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那么當債務人與債權人欺騙擔保人擔保時,擔保是否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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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要求有什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具體包括:1、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人。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后,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另外,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要求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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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眾所周知,在滿足了合同法中規定的條件之后主合同就可以生效,并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那么主合同被撤銷后擔保合同怎么辦?主合同被撤銷后擔保合同怎么辦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其相對于主合同是獨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是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但從合同由特別約定的除外。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那么主合同被撤銷后擔保合同怎么辦,還會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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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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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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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勝訴判決,離婚后對方以假離婚為由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條款無效,最后不但沒撤銷,還得配合我方進行房產過戶,一審勝訴后坐等對方上訴心里踏實了很多??。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結婚后沒有夫妻生活,可以撤銷婚姻嗎?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