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談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

導讀:
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不還,卻與某公司達成協議同意放棄到期債權10000元,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危及原告債權的實現。根據我國《民法典》之有關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撤銷權和代位權作為債權保全的兩種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旨在彌補債權保護的效力盲區,加強對債權人的救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不同。那么從本案談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不還,卻與某公司達成協議同意放棄到期債權10000元,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危及原告債權的實現。根據我國《民法典》之有關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撤銷權和代位權作為債權保全的兩種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旨在彌補債權保護的效力盲區,加強對債權人的救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不同。關于從本案談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被告史*平多次向原告萬-敏借款做生意。鑒于友好往來,原告先后借給被告65000元。被告陸續償還了部分借款,尚欠20000元(不計利息)。原告多次催收無效,一紙訴狀告到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去年3月,某公司應給付被告貨款40000元,被告遂與某公司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某公司一次性給付貨款30000元,被告同意放棄到期債權10000元。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放棄債權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不還,卻與某公司達成協議同意放棄到期債權10000元,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危及原告債權的實現。根據我國《民法典》之有關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
【點評】本案涉及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撤銷權和代位權作為債權保全的兩種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旨在彌補債權保護的效力盲區,加強對債權人的救濟。所謂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場合則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本案中,被告作為債務人放棄對某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10000元,系無償行為,因此,只要客觀條件充分即該放棄債權的行為危害到債權的實現,撤銷權就能成立。被告欠原告的借款20000元不還,卻又放棄對某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10000元,顯然會危害到原告債權的實現。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合理、合法,切實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作者:**平康火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