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如何定性

導讀:
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如何定性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不同。據此可知,當債務人在經公證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作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得就其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包括撤銷權訴訟。實際上,在沒有案外人參與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發現調解協議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如何定性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不同。據此可知,當債務人在經公證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作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得就其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包括撤銷權訴訟。實際上,在沒有案外人參與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發現調解協議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關于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如何定性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場合則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
第一,未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性質上與債務人和次債務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相同,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債務人在此類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調解協議。
第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調解協議,雖可作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根據,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調解書或者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那樣強的法律效力。《公證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當債務人在經公證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作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得就其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包括撤銷權訴訟。也就是說,債權人有權對經公證的調解協議行使撤銷權。
第三,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性質上類似于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可作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根據。雖然《人民調解法》規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協議,法院不予確認其效力;《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出的司法確認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但是,由于目前的司法確認程序沒有設計由法院通知案外人參與審查程序的環節,案外人在確認程序中一般沒有機會表達意見、維護權利,故其權利保障力度相對較弱。實際上,在沒有案外人參與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發現調解協議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由此,當債務人在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就會產生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