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可以對其行使撤銷權嗎

導讀:
我國第七十四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三人徐*成作為被告的妻弟,在接受被告的房屋轉讓時,已經知道被告負有債務未能清償,該轉讓行為會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卻仍然與被告進行房屋轉讓行為,其行為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第三人徐*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且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那么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可以對其行使撤銷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第七十四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三人徐*成作為被告的妻弟,在接受被告的房屋轉讓時,已經知道被告負有債務未能清償,該轉讓行為會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卻仍然與被告進行房屋轉讓行為,其行為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第三人徐*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且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關于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可以對其行使撤銷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轉讓房產,債權人可以對其行使撤銷權嗎
如果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案情]
2002年3月6日,翟-炳借給高-撈44000元,該款到期后,高-撈拒不償還,翟-炳遂于2003年2月份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高-撈限期向原告翟-炳清償借款44000元及利息。
2003年4月8日,高-撈與其妻弟徐*成達成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高-撈把其所屬的四間門面房及院落和其它六間住房以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徐*成。高-撈所轉讓的門面房,其中北面兩間曾經價格評估鑒定評估價值為4萬元。庭審中高-撈亦陳述其轉讓的房產價值市場價約8萬元。且轉讓時徐*成也知道高-撈負有債務未能清償。高-撈轉讓房產后,高-撈表示無力翟-炳清償,翟-炳要求高-撈撤銷其轉讓房產的行為,但遭被告拒絕,遂引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2年3月6日借給被告現金44000元,該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償還。2003年2月,原告提起訴訟,并同時對被告位于董村街的四間門面房申請了,魯山法院對該四間門面房進行了查封。由于該房因別的案件早已被查封,2003年4月7日,魯山法院對原告申請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2003年4月8日,對被告的四間門面房原來的查封裁定也被解除,同日,被告以2萬元的極低價格轉讓給其妻弟徐*成。被告的四間門面房僅北面兩間就曾鑒定價值為肆萬元,現在被告把四間門面房連同院落及其它六間住房,僅以2萬元的價格轉讓出去,這個價格明顯是不合理的低價,從而使原告的債權無法實現。現請求:1、撤銷被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把其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共計1050元。
被告辯稱,被告轉讓的房產系被告的合法財產,被告有權處置;被告與徐*成的房屋交易是在法院的查封被解除后進行的,系合法行為;被告轉讓房產的價格并非是2萬元,而是7萬元,買賣協議上面雖然標明轉讓價格2萬元,但主要是向房管部門少交納契稅,才隱瞞真實價格。
第三人徐*成未答辯。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行為的權利。我國第七十四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在其債務未能清償的情況下,把價值8萬余元的房屋以2萬元的價格轉讓,已經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的行為,該行為的實施,使原告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徐*成作為被告的妻弟,在接受被告的房屋轉讓時,已經知道被告負有債務未能清償,該轉讓行為會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卻仍然與被告進行房屋轉讓行為,其行為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和第三人之間的低價轉讓行為,已給符合撤銷權的成立條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和第三人之間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房屋行為,屬于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本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