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于是,楊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認為李某將房產低價賣出是違法行為,要求法院判定李某與馬某的交易無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李某非法轉讓財產的行為,致使楊某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楊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法院予以支持。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那么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是,楊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認為李某將房產低價賣出是違法行為,要求法院判定李某與馬某的交易無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李某非法轉讓財產的行為,致使楊某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楊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法院予以支持。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關于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5月,李某向楊某借款200萬元,并出具借條稱自2005年7月1日起還款,至2006年12月30日還清。之后李某一直未還款,楊某遂將李某訴至朝陽法院。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李某償還200萬元欠款。判決生效后李某一直未予償還,據其稱:自己沒有能力償還楊某的債務。可楊某經過調查得知:2006年11月22日,李某曾與第三人馬某簽訂了一份“二手房”,約定馬某購買李某所有的一套建筑面積為179.83平方米的房產,房產總價120萬元。于是,楊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認為李某將房產低價賣出是違法行為,要求法院判定李某與馬某的交易無效。
在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馬某陳述其實際支付了購房款152萬余元,但沒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其提交的房屋契稅完稅證顯示房屋的計稅金額為120萬元。同時,法院向朝陽房管部門調取了涉案房屋的相關資料,資料顯示李某購買該房屋時的售價為每平米8500元,房屋總價為15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李某在2000年購買涉案房屋時的價格為每平方米8500元,而在2006年11月22日將涉案房屋賣給第三人馬某的價格為每平方米約6600元,該價格明顯低于涉案房屋現在應有的價值,李某的行為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李某非法轉讓財產的行為,致使楊某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馬某作為第三人,其在購買房屋時應當知道李某所賣房屋的價格,其亦對涉案房屋現在應有的價值有所了解,馬某在明知李某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購買,可以推定馬某與李某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具有惡意,故楊某有權行使撤銷權。楊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且債務人為上述處分行為后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系,表明債權人愿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為,所以債務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后。同時,債務人的行為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則債權人無須通過行使撤銷權保全自己的債權,而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所以,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有效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從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來看,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第74條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受讓人惡意,是指受讓人從債務人處獲得利益時,已明知債務人的行為損害r債權人的債權,而不考慮受讓人是否具有侵害債權人的主觀惡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中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里的“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既包括受讓人知道債務人轉讓的財產價格明顯低于一般的市場價格,同時還包括受讓人知道債務人的行為會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如果受讓人僅知道該財產轉讓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而不知該出讓人(即債務人)的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不能認定受讓人有惡意從而行使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