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中“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構成條件

導讀:
撤銷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使債權具有對外效力,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業已成立的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因此,各國法律均對撤銷權的行使,限定嚴格的條件,其中一個要件就是債務人的行為須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撤銷權設立的目的,在于保全債權,只有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才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如何界定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瑞士立法以債務人的債務超過其財產為要件,德國和奧地利以支付不能為要件,即以債務人經強制執行后,債權人的債權仍得不到清償為必要條件。那么撤銷權中“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構成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使債權具有對外效力,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業已成立的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因此,各國法律均對撤銷權的行使,限定嚴格的條件,其中一個要件就是債務人的行為須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撤銷權設立的目的,在于保全債權,只有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才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如何界定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瑞士立法以債務人的債務超過其財產為要件,德國和奧地利以支付不能為要件,即以債務人經強制執行后,債權人的債權仍得不到清償為必要條件。關于撤銷權中“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構成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債權的法律性質而言,債權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而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和干涉債務人對其財產和權利的處分,但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的財產就成為債權實現的擔保,成為責任財產,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應該受到適合于債權的保護目的的法律的約束。如果允許負有債務的債務人毫無限制地以無償或違反等價有償的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的方式處分其財產,債權人的債權即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因此有設立撤銷權制度、對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進行限制的必要。撤銷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使債權具有對外效力,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業已成立的法律關系歸于無效,因此,各國法律均對撤銷權的行使,限定嚴格的條件,其中一個要件就是債務人的行為須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撤銷權設立的目的,在于保全債權,只有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才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否則,容易出現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或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的情況,違反私法自治的原則,破壞交易秩序的穩定。
如何界定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瑞士立法以債務人的債務超過其財產為要件,德國和奧地利以支付不能為要件,即以債務人經強制執行后,債權人的債權仍得不到清償為必要條件。我們認為界定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標準時,應該在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以盡量減少對債務人權利的干預為原則,按照債務的履行情況,按照不同的標準確定。在債務人的債務尚未構成履行遲延時,以財產的數量少于債務、債務人承認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經過強制執行后沒有得到清償等作為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債權造成損害的標準;在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時,以債務人到期沒有履行債務作為標準。提出上述主張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