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什么條件

導讀:
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下列條件(一)必須是債務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只有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有害于債權的法律行為時主觀上均為惡意的情況下法律才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當第三人與債務人為法律行為時為善意債務人為惡意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與債務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不能被債權人申請撤銷。此時轉得人沒有向債務人返還標的物的義務而應由該第三人向債務人負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那么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下列條件(一)必須是債務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只有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有害于債權的法律行為時主觀上均為惡意的情況下法律才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當第三人與債務人為法律行為時為善意債務人為惡意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與債務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不能被債權人申請撤銷。此時轉得人沒有向債務人返還標的物的義務而應由該第三人向債務人負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關于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債權人撤銷權客體的債務人所為的行為必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債務人所為的法律行為。
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不論其為單方法律行為或者雙方法律行為也不論其為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我國立法上沒有承認物權行為對物權變更采取債權行為與法定方式交付或登記相結合的方法。因此在申請撤銷債權行為時應同時附加申請撤銷登記不能只申請撤銷債權行為而不申請撤銷登記)。均可為撤銷權之客體。由于法律上撤銷權是奪此行為法律上之效力而使其無效因而只有法律行為才能撤銷非法律行為如事實行為它為一種事實不可改變故不能撤銷。例如拋棄所有物之行為破壞或毀壞所有物之行為不能撤銷。
(二)必須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
所謂撤銷是消滅行為在法律上的效力使其自始無效因而只有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才可謂撤銷。這里的有效成立是指真正成立的法律行為若不是此行為有害于債權人之債權其會當然自始有效。因此未成立的法律行為或無效的法律行為(例如基于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的隱匿行為)不能為撤銷權的客體。它們可以由債權人通過申請其無效而保全債權沒有必要行使撤銷權。
(三)必須是積極的行為消極的不作為不能作為撤銷權的客體。只有積極的作為才能為撤銷消極的不作為則無所謂撤銷。
因此諸如不為時效的中斷不為承諾的行為不為要約的行為等等均不為撤銷權之客體。
(四)必須是以財產為標的的法律行為。
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直接以財產權的取得、變更或喪失為目的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于財產上有間接影響的行為不為撤銷權的客體。例如收養子女、認領非婚生子女等只與財產有間接影響不能為撤銷權的客體。債權的撤銷權是以恢復債務人對一般債權的一般擔保財產而保全債權得以實現為目的這就決定了撤銷權的客體必須是債務人所為的以財產為標的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其它。
(五)必須是有害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行為(詳見對第一問題的有關論述)。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債權人僅能申請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撤銷的效力影響第三人與轉得人間法律行為的效力而不能直接申請撤銷第三人與轉得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這是因為轉得人與債務人沒有直接為法律行為同時法律在規定債權人撤銷權時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有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有害于債權的法律行為時主觀上均為惡意(即均知道其行為有害于債權)的情況下法律才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其撤銷的效力才有可能擴及于第三人與轉得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亦即轉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才有可能受影響而歸于無效而其真正的無效還須轉得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當第三人與債務人為法律行為時為善意債務人為惡意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與債務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不能被債權人申請撤銷。若該第三人又就上述合法有效的行為取得的標的物與轉得人為法律行為縱使轉得人主觀上為惡意債權人也不能申請撤銷第三人與轉得人間所為的法律行為。同樣當第三人與債務人為法律行為時為惡意其后該第三人又將該惡意之法律行為取得之標的物與轉得人為法律行為此時不論該第三人主觀狀態如何只要轉得人為善意當該第三人與債務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被債權人申請撤銷時該法律行為仍然有效。此時轉得人沒有向債務人返還標的物的義務而應由該第三人向債務人負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債權人基于撤銷權只能直接地對抗惡意之第三人而不能直接地對抗惡意之轉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