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

導讀: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這里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并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
三、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債權為基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的財產處分行為的范圍也只能及于債權的范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