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民法典法定撤銷權的四種情形

導讀:
4、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為無償的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的,在債務人實施上述行為時,可能發生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現實危險,故產生了債權保全的必要,此時債權人可能對債務人的上述行為行使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法律分析:(1)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條件有什么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條件:1、債務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1)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2)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條件有什么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條件:
1、債務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的行為;
2、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時,要求受讓人有明知該行為可能損害出讓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的事實,在債務人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時,要求以受讓人知道為要件,否則債權人不可主張撤銷權;
3、要求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有損害結果發生;
4、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為無償的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行的,在債務人實施上述行為時,可能發生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的現實危險,故產生了債權保全的必要,此時債權人可能對債務人的上述行為行使撤銷權;
5、應該在規定的范圍內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時間節點
法律主觀:
有時間限制。
(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
(三)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
本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并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二)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
(三)主觀要件: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于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當然恢復原狀。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于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具有物權效力的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因而,原則上是適用“入庫規則”的。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
就受領的標的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并沒有優先受償權。不過,如同債權人的代位權場合,在債權人因此所負的返還義務與債務人所負債務構成抵銷適狀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權,從而獲得如同優先受償一樣的實際效果。在沒有抵銷場合,應該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具體情形同代位權之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債權人撤銷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判決發生效力后,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對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可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可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可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可依抵銷方式受償。
三、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對于撤銷權如何行使,各國立法例不盡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種: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
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后果。該種立法例以德日為代表,德國民法典第143條第 1款明確規定:“法律行為的撤銷在向相對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條亦規定:“在可撤銷行為的相對人已經確定時,其撤銷或追認,以對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3、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如法國民法典第1117條規定:“因錯誤、脅迫或欺詐而訂立的契約并非當然無效;此種契約,依本編第五章第七節規定的情形與方式,僅產生請求宣告其無效或宣告其應予撤銷之訴權。”
4、區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規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為之。
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
法律主觀: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債務人通過放棄債權,無償轉讓等方式無償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等。期限為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