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權利的時候,應具備以下要件: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對無償處分行為,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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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需要具備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權利的時候,應具備以下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表現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產以及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須發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認為若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發生于債成立之前,則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的惡意無從談起。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害債權。
(5)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將處分行為分為無償處分行為和有償處分行為。對無償處分行為,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對于有償處分行為,只有當債務人和第三人雙方在實施行為時都具主觀上的惡意或過失,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當第三人為善意時,認為撤銷權的行使不利于保護該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違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則;當債務人為善意,第三人為惡意或過失時,屬于第三人侵權,故也不發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