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應用債權債務抵銷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導讀:
抵消的效力可以促使當事人之間對等數額的債權消失當事人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等的對尚未抵消的部分債權人仍享有受償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從而保護信托財產的安全和維護受益人的利益。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多個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同一受托人進行管理處分的情形。(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并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那么信托財產應用債權債務抵銷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消的效力可以促使當事人之間對等數額的債權消失當事人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等的對尚未抵消的部分債權人仍享有受償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從而保護信托財產的安全和維護受益人的利益。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多個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同一受托人進行管理處分的情形。(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并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關于信托財產應用債權債務抵銷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信托財產應用債權債務抵銷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一、信托財產應用債權債務抵銷的規定
(一)抵消屬于民法上債的消失的一種方法它是指當事人就互相負有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抵消的效力可以促使當事人之間對等數額的債權消失當事人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等的對尚未抵消的部分債權人仍享有受償的權利。
(二)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在雙方當事人相互存在債權且屆清償期抵消的債務又屬于同種類給付的即可進行抵消。但由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抵消在信托中受到了嚴格限制它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從而保護信托財產的安全和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二是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多個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同一受托人進行管理處分的情形。
(三)如果該受托人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集合運用即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集合成一個整體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似應能相互抵消。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這里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同時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成立并生效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債權人則失去行使撤銷權的對象。
(三)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債權為基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的財產處分行為的范圍也只能及于債權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