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

導讀: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在我國,一般將撤銷權的成立條件分為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這種區分有一定的道理。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已到清償期,不影響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一旦債務人采取借用財產致使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駁回,除非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有欺詐或惡意串通行為并提起撤銷或無效之訴,否則,債權人只能坐等合同債權到期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那么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在我國,一般將撤銷權的成立條件分為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這種區分有一定的道理。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已到清償期,不影響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一旦債務人采取借用財產致使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駁回,除非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有欺詐或惡意串通行為并提起撤銷或無效之訴,否則,債權人只能坐等合同債權到期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關于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
在我國,一般將撤銷權的成立條件分為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這種區分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我們仔細考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會發現,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撤銷權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一種是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兩者的成立要件在主觀上和客觀上并不相同。有鑒于此,本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撤銷權的兩種類型對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分別予以探討。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此種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如下: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要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債權,才能發生債的效力,也才能將債的效力擴張至受讓人。因此,無效的債權、已被消滅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自然不能發生撤銷權。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已到清償期,不影響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因為,撤銷權不同于代位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保全將來的債務履行,并非請求履行,僅應注重清償力之有無,不必問已否界清償期,故未界清償期之債權,其債權人亦有撤銷權。簡言之,撤銷權行使的后果,并不是將被撤銷的債權直接歸屬于債權人所有,而是使被撤銷的債權回歸債務人。當然,正是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并不以債權人的債權是到期債權為成立條件,因此,在處理撤銷權糾紛時經常發生這樣的問題: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后,雖然起訴時舉證證明債務人資產小于債務,但訴訟中,債務人采取借用他人財物或款項的方式,以此證明其資產大于債務,以實現反駁債權人起訴的目的,由于受訴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真相,不得不現有依照證據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一旦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債務人則將所借財物返回他人。退一步說,既使債權人的撤銷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撤銷了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但由于撤銷權行使的后果是使被處分的財產回歸債務人,而不是償還債權人,債務人取得財產后,仍然會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財產,債權人的債權仍然不能得到保障。為了防止出現這種現象,有的法院比照民法典有關提存的規定,采取將撤銷權撤銷后所涉及的財產提交法院管理的方式,以此保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將來到期債權的實現,我們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一來法院管理債務人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二來在債權人債權到期前,可能有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并要求債務人以法院管理的財產清償,這同樣會使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我們認為,上述問題的出現,并不是撤銷權制度本身所能解決的,而且撤銷權制度作為債的保全制度,其功能僅在于保全債權,而不在于保證債權的終極實現。一旦債務人采取借用財產致使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駁回,除非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有欺詐或惡意串通行為并提起撤銷或無效之訴,否則,債權人只能坐等合同債權到期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