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具體是怎樣的,有哪些?

導讀: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案件數量急劇的增加。其中許多案件涉及到債權債務關系,今天為大家分析一下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來保護債權人利益。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具體是怎樣的,有哪些?網友咨詢: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具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民事案件數量急劇的增加。其中許多案件涉及到債權債務關系,今天為大家分析一下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來保護債權人利益。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具體是怎樣的,有哪些?
網友咨詢: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具體是怎樣的,有哪些?
法幫網律師解答: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具體如下: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表現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產以及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須發生于債成立之時或之后。認為若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發生于債成立之前,則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的惡意無從談起。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害債權。
5、債務人和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或過錯。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幫網律師解析:
實踐中,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轉移財產系常見情形,將本該屬于自己享有之財產份額約定為由配偶一方享有。債權人主張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中轉移財產條款的,應當從債權人是否存在有效債權、債務人是否存在無償轉讓財產行為、債務人是否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等方面綜合考量后作出認定。撤銷權行使期限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其中,知道撤銷事由之日,應以債權人知道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具體內容的時間為據;債權人僅知曉債務人離婚事宜而不清楚財產分割條款具體內容的,不應認定為應當知道撤銷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