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明知丙帶槍了唆使乙拿菜刀砍傷丙進而搶劫丙最后乙在搶劫的過程中被丙用槍反殺了甲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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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正因為如比,《刑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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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例如,出于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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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么處罰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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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肇事者的該行為同時也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完全符合妨害作證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客體上,肇事者的魚目混珠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造成交通事故查處不力,受害家屬情緒對立,激化社會矛盾;客觀上,肇事者采用了唆使、賄買、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事實上,肇事者與頂替者往往有一定利益關系,頂替者出于各種原因自愿或不情愿甚至被迫向交警部門陳述虛假事實、作偽證以包庇肇事者的犯罪行為;主觀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肇事者明知自己觸犯了刑法但為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為。那么交通肇事頂包案中肇事者找人頂罪會構成什么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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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怎么判刑1、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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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逼迫債權人交出欠條并出具收據是否構成搶劫罪個體戶李某因到批發商肖某處調貨,而欠下肖某7000元貨款。當車行到無人之地,李某與司機故意找茬同肖某發生爭執,而后對肖某施以暴力,強行將欠條搶回并撕毀,還逼迫肖某寫下收到7000元貨款的收條。而且欠條不是財物,搶劫欠條不是搶劫財物,只是一種賴帳行為,故李某必須對毆打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不構成犯罪。也有人認為,李某之舉已構成搶劫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針對協議中并沒有約定的肖某的返程路費,肖某有權利提出,李某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贊同或反對。再次,李某所實施的行為最終目的是非法占有肖某的7000元款。那么逼迫債權人交出欠條并出具收據是否構成搶劫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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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行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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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行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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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之一:厘清立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非法放貸行為,需要在構成相關罪名的基礎上,明確出借資金的數額和法律后果,非法放貸罪立案標準之二:識別故意行為在非法放貸罪的構成要件中,除了要求出借人無相應金融業務資質之外,還需要識別其故意行為,在實踐中,如果涉及的非法出借資金數額較小,則很容易被認為違反民事行為規定,此時需要區分并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來進行定罪和量刑,因此,對于非法放貸罪案件,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需要細心審查證據,并找出能夠證明出借人明知其行為違法的事實,例如,某個人明知出借資金用于高息放貸,依然借款并簽署了相關的協議和合同,從中獲得了高額利息,綜上所述,非法放貸罪是一種嚴重的金融犯罪行為,其構成要件有著極高的標準要求。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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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內出軌算重婚罪嗎婚內出軌不一定算重婚罪,如果出軌方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重婚罪的條件的才算重婚罪,即一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出軌是否構成重婚罪主要看出軌到底構不構成事實婚姻,即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婚內出軌生子是否構成重婚罪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婚內出軌生子是否構成重婚罪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出軌生小孩了是否構成重婚罪不一定,一、出軌生小孩了是否構成重婚罪不一定。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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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搶劫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是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根據我國刑法,搶劫致人死亡仍然定搶劫罪,根據我國刑法,搶劫致人死亡仍然定搶劫罪,搶劫致人死亡的,一般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是搶劫罪的加重構成要件,2、搶劫致人死亡的定搶劫罪,死亡 ...,在搶劫中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目的是排除搶劫障礙,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只定一罪,即搶劫罪。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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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哪些行為容易構成幫信罪?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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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搶劫致人死亡的,屬于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基于殺人的故意,實施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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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志之一。那么藏匿毒品構成什么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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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僅由于言詞不慎或表達不當無意間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圖導致了犯罪的不幸發生不能認為是教唆犯。那么唆使他人犯罪構成什么罪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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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常見法律風險有哪些? 案例: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糾紛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東A認繳出資500萬元,實繳100萬元后將40%股權以300萬元轉讓給B。后公司負債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A、B在未出資范圍內(4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B抗辯稱受讓時不知A未實繳,拒絕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1. 股權轉讓時未如實告知出資瑕疵,受讓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2. 原股東A與受讓方B的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觀點(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1. 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有效,但受讓方B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的,需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 本案中,B未核實出資證明書(顯示實繳100萬元),存在重大過失,被推定為“應知”瑕疵,需在4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與A連帶清償。 裁判結果 A、B連帶向債權人支付400萬元。 案例啟示 股權受讓方必須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如驗資報告、公司章程、銀行流水等); 協議中需明確約定:若存在出資瑕疵,出讓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未實繳的股權轉讓價格應顯著低于實繳股權,否則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傷情不構成傷殘,快速和解,不僅獲得保險公司8萬余元賠償款,還向司機爭取到一部分自愿賠償,專業是維護您最大權益的保障!
對當事人來說拿到一份“判如所請”的判決書,就是受傷后對內心最大的慰藉了!因公交車急剎車導致64歲的當事人在車內摔倒受傷,腰椎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元甲律師在庭審中全力爭取獲得了19萬元賠償款。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