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導讀:
債務人在此類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調解協議。《公證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際上,在沒有案外人參與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發現調解協議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在此類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調解協議。《公證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際上,在沒有案外人參與的情況下,法院也很難發現調解協議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關于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當債務人在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這需要結合調解協議的類型及其效力分別加以討論。
第一,未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性質上與債務人和次債務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相同,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債務人在此類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調解協議。
第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調解協議,雖可作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根據,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調解書或者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那樣強的法律效力。《公證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當債務人在經公證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作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得就其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包括撤銷權訴訟。也就是說,債權人有權對經公證的調解協議行使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