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的生效判決能否撤銷

導讀:
當案件事實滿足上述條件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轉讓行為,但債權人不能通過行使撤銷權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的生效判決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案件事實滿足上述條件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轉讓行為,但債權人不能通過行使撤銷權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的生效判決能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權債務中,債務人對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代位權等相應的權利,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的生效判決能否撤銷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生活中把錢借給他人,很多時候都為了解決債務人燃眉之急,但是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銷其行為的權利。但是債權人不可以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
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當案件事實滿足上述條件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轉讓行為,但債權人不能通過行使撤銷權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法律規定第三人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并不影響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執行。
當債權人需要行使撤銷權或者向法院申請再審時,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債務人在借款時就存在主觀惡意。因此建議大家在借錢給他人時,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是否有還款能力,并且最好要求提供擔保人,避免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1、客觀要件
①須有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②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③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2、主觀要件
①轉得人的惡意
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②債務人的惡意
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
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
③受益人的惡意
受益人,《合同法》中稱為受讓人,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是指基于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得利益的人。
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
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