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理費收取由誰承擔

導讀: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理費收取由誰承擔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理費收取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理費收取由誰承擔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理費收取由誰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理費收取由誰承擔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二、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理費收取由誰承擔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由于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低價處理財產中有些作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應知的,也就是說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債務人一起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因而是有過錯的。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和方式
(一)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即在期間內債權人享有撤銷權,期間經過后撤銷權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也不再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而撤銷權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四、撤銷權的客觀要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依《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依《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