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

導讀: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效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那么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效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
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
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什么是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債務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三種債權人有權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至此,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增加到六種。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