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的代位權糾紛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但其屬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債權對外效力的表現,故單獨作為一類案由。代位權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那么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的代位權糾紛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但其屬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債權對外效力的表現,故單獨作為一類案由。代位權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關于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
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民法典中對代位權的規定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未實現債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而產生的糾紛。
債權人的代位權糾紛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但其屬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債權對外效力的表現,故單獨作為一類案由。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
代位權訴訟只是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故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屬于債務人。代位權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但法律規定由專門法院專屬管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