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18時29分16秒,被告人駱某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燃油助力車(搭載黃某)沿G357國道由龍華往唐江方向行駛,與行人劉某發生碰撞,相撞后劉某受傷倒地,后駱某某駕駛助力車搭載黃某往唐江方向逃離現場。2019年10月8日18時31分43秒,廖某駕駛小型客車沿G357國道由龍華往唐江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事發路段時,與之前事故中受傷蹲坐在路上的劉某發生碰撞,導致劉某當場死亡。 問題:劉某的死亡被告人駱某某的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為什么?本案該如何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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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法院認定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雙方事前協商彩禮為68000元,后陳某母親陸續從銀行取款,事后劉某又默認支付彩禮的事實,關于爭議焦點2,陳某與劉某雖然舉辦了結婚儀式,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陳某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現陳某、劉某兩人已分手,雙方為返還彩禮、嫁妝等問題產生爭議,關于爭議焦點1,陳某提交了陳某父母微信聊天記錄、陳某與劉某的錄音等證據,陳某父母微信聊天記錄發生在2021年3月,可以證明雙方協商確定彩禮為6.8萬元,但當時未給付。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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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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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終判決被告李坤、李廣坤、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劉某貨款3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訴訟保全保險費,針對案件特點多策并用李坤、李廣坤和A公司的行為令劉某十分氣憤,多次溝通未果后,劉某找到了擅長做債權債務的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希望天用律師能夠幫助要回欠款,劉某與李坤、李廣坤、A公司長期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一直未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劉某與上述三個主體的交易習慣即李坤、李廣坤、A公司提出貨物要求,由劉某送貨到A公司的所在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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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上訴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嬡芳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民一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鄭一鳴,被上訴人劉嬡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慧燕、劉桂成到庭參加訴訟。原判認為,七建公司在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時發生事故損害了劉嬡芳的財產,應當對給劉嬡芳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劉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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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20年12月6日,劉某駕駛外賣電動車行至北京市昌平區某路段時,由于自己行駛不規范發生交通事故將年近70歲的安女士撞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隊進行了責任認定,劉某承擔全責,安女士無責,公司為其員工職務行為承擔責任當元甲律師介入案件之后,主要抓住對方是外賣員的身份,發生事故時正在進行職務行為,積極和劉某溝通,讓其盡可能配合我們提供職務行為的材料,及時鎖定證據,北京交通事故在線律師(北京交通事故律師在線免費咨詢)【元甲案例】外賣員違規行駛危害大,一次送餐付出96萬代價。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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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某的鎖骨斷裂是由于王某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王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 律師對于鎖骨斷裂的法律分析在鎖骨斷裂的情況下,傷殘等級的評定和賠償責任的承擔是非常重要的,同時,賠償責任的承擔也需要根據事故責任的劃分進行判斷,鎖骨斷裂是一種常見的外傷,但是對于傷殘等級的評定,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2. 鎖骨斷裂的賠償責任如果鎖骨斷裂是由于他人侵權行為導致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1. 鎖骨斷裂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規定,鎖骨斷裂的傷殘等級評定需要根據斷裂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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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丁某某訴劉某某離婚糾紛案——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告:丁某某,女。請求與被告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劉某某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2004年11月8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前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丁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原則上,結婚公民都享有依法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是否準予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原則界限。那么夫婦共有財產劃分——丁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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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情況二:戀愛期間一方出首付買房,一方還貸,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共有,根據出資和貢獻確定具體份額,03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若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則該房產按雙方共同所有,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割,本案劉某與莫某在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在進行權屬登記時雙方未明確約定共有方式,故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雙方對房屋屬按份共有,04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且沒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那么該房產只能作為署名一方的個人財產,未署名一方的出資款只能作為對另一方的借款處理。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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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法庭調查核實,借條雖由張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劉某直接轉至張某妻子王某賬戶,張某在庭審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經營生意需要,且劉某與王某之間有多次銀行轉賬往來,應認定該筆借款系基于張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縣人民法院將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張某、王某對該筆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出具欠條借款張某、王某系夫妻關系,當天,劉某向張某妻子王某的賬戶轉賬400000元。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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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06年4月20日,原告劉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甘民初字第625號民事判決書,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紀某某離婚,并對婚生女及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等作出判決,其中判決第七項為“原告劉某婚前在甘州賓館集資款10000元,歸原告劉某所有”。判決書生效后,在執行過程中,原審被告紀某某對原判決書中第七項不服,認為該集資款系其父紀大信所交,不屬于劉某婚前財產,遂提出再審申請。②對原審被告提交的劉某父母證詞及甘州賓館出具的劉某集資款收款收據兩份證據。那么劉某訴紀某離婚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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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且參考有關專家經驗,植物人的壽命應在5至10年,中國人女性平均壽命74歲,考慮劉某身體狀況,一次性賠償20年的后期護理費用過高,幾年后劉某可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劉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長期護理,對今后20年肯定要發生的護理費應判決一次性給付,從而有利于解決糾紛,事后,劉某的丈夫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王某、王某的公司、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5萬元,其中劉某要求賠償后續護理費20年共28.8萬元。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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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和解策略下,天用律師不僅幫助了王女士快速收回了借款,同時也維系了同事間的情誼,也幫劉某解決了調解文書不上網的唯一請求,王女士對此結果特別滿意,贈送錦旗對天用律所表示感謝,案件順利立案,同時與法官釋明我方的想法,天用律師與法官溝通,因為王女士和劉某是多年同事,我方到現在仍然相信劉某只是暫時遇到了困難,我方也不想裁判文書網上出現劉某的名字,畢竟劉某正當年少,如果一旦出現有可能對他的職業生涯會有很大不良影響。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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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終民警判定,面包車駕駛人劉某在開車門時未注意觀察,妨礙了其他車輛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從后視鏡觀察后方來車情況駕駛人要從左側開門,應先開一條縫觀察路況,千萬不要一把推開車門,如果開車門發現情況應立即關車門,別想著騎車人能瞬間躲開,2021年7月9日上午,在江蘇省常熟市鎖瀾北路,路邊車位面包車駕駛人劉某突然開車門下車,不慎撞倒直行而來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晏某,晏某失去平衡倒向馬路中間,因未佩戴頭盔頭部重重摔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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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中,劉某提交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但該借條明顯具有裁剪痕跡且未有落款時間,在韓某提交載有雙方結算內容及時間的欠條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劉某應承擔繼續舉證證明案涉借貸關系存續的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雖然提供了韓某出具的借條一張,但該借條沒有注明出具時間且明顯具有裁剪痕跡,在韓某提供了劉某出具的載有雙方債務結算內容及時間的欠條予以反駁的情況下,該筆借款是否仍然存續存在兩種可能,即如果借條出具在欠條之前,則該借條有較大可能已作廢。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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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在 買賣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中,如果買賣合同簽署所使用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為債權人,在在起訴時只將出借單位列為被告,在立案后認為借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借用人為共同被告,上述案例如果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勞動仲裁委員會則應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仲裁申請,并裁決深圳市某裝飾工程公司與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個人承包經營者侵害勞動者權益,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或者個人承包經營者逃避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卻很難得到賠償的現象,為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個人承包經營者招用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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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孩子撫養費法院判決是月付,調解可以一次性支付!
繼承案件,燕達金色年華健康養護中心+燕達醫院調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