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買房分手怎么分割

導讀:
情況二:戀愛期間一方出首付買房,一方還貸,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共有,根據出資和貢獻確定具體份額,03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若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則該房產按雙方共同所有,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割,本案劉某與莫某在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在進行權屬登記時雙方未明確約定共有方式,故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雙方對房屋屬按份共有,04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且沒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那么該房產只能作為署名一方的個人財產,未署名一方的出資款只能作為對另一方的借款處理。
在情感的紐帶下,很多情侶會選擇一起購置愛的巢穴。然而,當愛情走到盡頭,如何分割共同的財產便成為了一個需要法律細致分析的問題。
購房時雙方是否有明確的書面協議規定了各自的出資比例及產權歸屬。如果有明確的書面協議,那么原則上就按照約定執行。戀愛期間共同買房,分手后一般按如下情形分割:
01如果同居期間房屋是一個人出資購買,房產證登記在其一個人名下,這種情形下該房產由該人個人所有;
02如果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該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03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若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則該房產按雙方共同所有,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04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產證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且沒有相關協議可以證明為兩個人共同買房,那么該房產只能作為署名一方的個人財產,未署名一方的出資款只能作為對另一方的借款處理。
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分手后咋處理?
一、對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共有方式的認定。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數人按應有份額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于某種共同關系,對于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共同關系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從法定繼承開始到分割完期間的遺產繼承關系,或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如合伙合同關系。在戀愛關系中,因相戀雙方不存在法定權利義務或人身依附關系而存在諸多不穩定因素,此與夫妻關系、家庭關系明顯不同,故不宜認定為共同關系。《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本案劉某與莫某在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在進行權屬登記時雙方未明確約定共有方式,故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雙方對房屋屬按份共有。
二、權屬份額的確定。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處分自己的份額,并在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戀愛期間買房,分手了該怎么分割?
情況一:一方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
此時,房產歸出資一方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雙方并未進入到婚姻關系中,因此對于一方出資并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應當歸屬于出資一方。另一方無權主張就該房產進行分割。
如果這一方涉及出資則可視情況主張出資部分。
情況二:戀愛期間一方出首付買房,一方還貸,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雙方共有,根據出資和貢獻確定具體份額。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設立應以登記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雙方對該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的關系。由于戀愛的雙方還未確立婚姻關系,故此等共有關系應當為按份共有。
在實踐中,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通常會在考慮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度,從出資額、貸款承擔、戀愛時間、方便使用等多個維度進行考量的前提下,對房屋進行合理分割。
情況三:一方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
這時的房屋產權方應將房款及相應增值款返還實際出資方。
房產由于財產支出額度大,不被認為是一般性贈予行為。由于雙方在戀愛期間出資買房一般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因此,一方出資買房且將名字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行為可推定為附條件的贈予。條件就是結婚,那么在條件沒有成就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予。故對于此類情況的不動產,如果涉及實際出資方無購房資格的情況下,按照公平原則,產權登記一方應當將購房款及相應增值款返還實際出資方。
同居析產分割財產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已廢止)第10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民法理論中,并無一般共有的概念,只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其中“一般共有”區別于“夫妻共有”,該區別不僅是在分割上有別于夫妻共同財產,還在于判斷財產是否共有方面不能適用于婚姻法律制度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則。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該規定與前述若干意見的規定似乎不一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已經明確,前述規定只適用于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而不適用一般同居關系中的財產糾紛。一般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及認定依據,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主要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及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處理,即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特殊約定的,一般為按份共有,按出資額比例認定,如財產混同或出資情況無法認定的,無法確定各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現實中往往存在沒有書面協議或是協議表述不清的情況。這時就需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若一方能證明自己的出資比例高于對方,法院可能會按實際出資進行劃分。以王女士的案例為例,她通過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明出資比例為70%,最終法院判決其獲得相應比例的房產價值。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出資相當,但一方在裝修、家具購置等方面投入較多。這部分非貨幣性投資在分割時也應考慮在內。劉先生與陳女士分手后,因為陳女士負責了全部的室內裝修工作,最終在分割房產時得到了適當的補償。
對于未婚同居的情侶來說,由于不存在法定的婚姻關系,房產分割通常按照共有財產進行處理。如果雙方未婚先孕,并且有了孩子,那么孩子的權益也會成為分割房產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起買房分手怎么分割并非一刀切的問題,它涉及到具體的出資證明、雙方的實際貢獻以及未來可能產生的各種變數。建議情侶購房前一定要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并且在感情發生變化時,盡量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