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疑:戀愛期間買房,分手后房產如何分割?

導讀:
我和前女友于2005年戀愛期間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后不久,因為感情破裂,我們決定分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商品房作為典型的不動產,其產權適用登記公示原則。既然該房屋已經登記確認為由兩位權利人共有,那么針對該房屋的分家析產問題就變成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即使一方完全出資,對于非出資方也要結合上述情況予以適當補償。若協商不成,可交由法院酌情確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那么律師答疑:戀愛期間買房,分手后房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和前女友于2005年戀愛期間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后不久,因為感情破裂,我們決定分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商品房作為典型的不動產,其產權適用登記公示原則。既然該房屋已經登記確認為由兩位權利人共有,那么針對該房屋的分家析產問題就變成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即使一方完全出資,對于非出資方也要結合上述情況予以適當補償。若協商不成,可交由法院酌情確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關于律師答疑:戀愛期間買房,分手后房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和前女友于2005年戀愛期間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雖然購房首付款和之后的貸款都是由我出資支付的,但應前女友要求,產權證上登記的是我和她兩個人的名字。購房后不久,因為感情破裂,我們決定分手。前女友聲稱她也擁有所購房屋的一半產權;而我認為當時是在戀愛并考慮以后結婚的前提下,才同意把她名字加在產權證上的,所以既然現在戀愛關系已結束,且她從未出資,應該沒有該房屋的任何產權。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商品房作為典型的不動產,其產權適用登記公示原則。通俗地說,記載于房屋產權證上的人就是該房屋的權利人,所以你前女友享有系爭房屋的產權。既然該房屋已經登記確認為由兩位權利人共有,那么針對該房屋的分家析產問題就變成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
這里所指的共有財產,是指系爭房屋的現有價值,即房屋原值加上增值部分。需要明確的是,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并不局限于實際貨幣出資,還包括決策、相對方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有利條件等各個方面。因此,單純地說未進行貨幣出資的一方對系爭房屋沒有貢獻,并不妥當。結合信中反映的情況,首先應合理確定房屋的現有價值。因房屋現值包含了購買該房時的房屋原值和因房地產價格上漲形成的房屋增值,在雙方對房屋現值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通過房屋價格評估的方式加以確定。其次,在房屋價值的分割問題上,應綜合考慮購房首付款的支付、貸款的償還、雙方對共有財產貢獻的大小、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因素。即使一方完全出資,對于非出資方也要結合上述情況予以適當補償。至于補償數額,建議你先和前女友友好協商確定份額,你給付相應的錢款后,系爭房屋的產權歸你一人所有,從而徹底解決這一糾紛。若協商不成,可交由法院酌情確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page]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90.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