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疑:如何處理常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

導讀:
一旦夫妻雙方對如何分割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時,如何界定雙方爭議的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成為處理房產分割糾紛的關鍵。離婚時,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前購買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可以認定該財產來源于婚前。符合此規定的,該購房款屬于夫或妻的個人債務。那么律師答疑:如何處理常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旦夫妻雙方對如何分割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時,如何界定雙方爭議的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成為處理房產分割糾紛的關鍵。離婚時,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前購買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可以認定該財產來源于婚前。符合此規定的,該購房款屬于夫或妻的個人債務。關于律師答疑:如何處理常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要求分割的財產只能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一旦夫妻雙方對如何分割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時,如何界定雙方爭議的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成為處理房產分割糾紛的關鍵。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應屬于一方婚前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中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且該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前購買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時于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該房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無庸置疑。但是,如果婚前購買且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產權證,是否影響該房產的歸屬呢?一般來說,房屋產權證書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一定是婚后財產。婚前購買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可以認定該財產來源于婚前。而財產權益于婚前取得,那么該房產應該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銨揭”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該房產所有權歸屬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個人以婚前財產支付一定比例的購房款,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房屋首付金”,婚后夫妻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情況。此時如何認定該房屋的產權?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該房屋系婚前個人購買,房屋產權應屬購買方個人所有。但是婚后共同償還按揭款的性質,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爭議。目前較多觀點傾向于婚后共同還款,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還款行為在夫妻雙方間形成債權債務,但該債權性質行為不影響物權的取得。也就是說,婚后不論以一人工資還是夫妻二人的工資共同償還的按揭款及相應利息,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證明,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還款行為并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因此在分割房產時,該房屋應屬購買方所有,但同時應向另一方支付共同償還的按揭款及利息的一半。
(三)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如何認定房屋產權
如前所述,購房款的來源性質直接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一般來說,用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屬個人婚前財產,婚前或婚后取得房產證在所不論。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首先應明確父母出資行為屬于贈予還是借貸。但不論贈予還是借貸,其標的只是購房款而非房屋,父母對子女使用購房款購買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購房款系子女向父母借貸所得,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符合此規定的,該購房款屬于夫或妻的個人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了共同所有,那么所購的房屋供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該購房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贈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page]
(四)夫妻雙方共有‘有限產權 房屋的分割
“有限產權”房屋又稱為福利房,通常僅出售給房屋所有單位的職工并在出售價格中折算夫妻雙方的工齡。職工購買福利房后享有永久居住權、使用收益權、有限的處分權和繼承權等權利,但職工并不享有完全的房屋產權,單位還擁有部分產權。夫妻雙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購房待遇后,另一方就喪失了再次購買本單位福利房的權利。離婚時如何分割這部分財產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有限產權”房屋的分割按以下原則處理:如夫妻雙方對房屋分割有協議的,只要該協議未違反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單位也同意的,則按協議進行分割;如夫妻雙方對房屋歸屬有爭議,并且雙方的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經雙方同意,可通過競價的方式解決;如夫妻雙方既達不成協議也不愿通過競價方式解決,此時只能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判決。分得“有限產權”房屋的一方,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