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疑:父母出資購買的新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導讀:
年26歲的趙某,家境富裕,是一個典型的富二代。為了讓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給自己,趙某向女友承諾會另外購置一套婚房。買房后不久,趙某便和女友登記結婚。該房的貸款則一直是由趙某的父母在償還。但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婚前購房,一方出資而登記于對方名下,產權如何認定。首先該房不應認定為趙某的財產,產證登記是比出資更重要的因素,如前規定,只是共同出資但登記為一人的,仍認定為登記人一人財產。從房款均為趙某父母所出、所購用途為婚房以及登記為妻子這三個因素看,可以推斷當事人具有共有的意愿。因此,本案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律師答疑:父母出資購買的新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26歲的趙某,家境富裕,是一個典型的富二代。為了讓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給自己,趙某向女友承諾會另外購置一套婚房。買房后不久,趙某便和女友登記結婚。該房的貸款則一直是由趙某的父母在償還。但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婚前購房,一方出資而登記于對方名下,產權如何認定。首先該房不應認定為趙某的財產,產證登記是比出資更重要的因素,如前規定,只是共同出資但登記為一人的,仍認定為登記人一人財產。從房款均為趙某父母所出、所購用途為婚房以及登記為妻子這三個因素看,可以推斷當事人具有共有的意愿。因此,本案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關于律師答疑:父母出資購買的新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26歲的趙某,家境富裕,是一個典型的富二代。前不久,趙某認識了一個女孩,兩人迅速墜入愛河,不久便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為了讓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給自己,趙某向女友承諾會另外購置一套婚房。可沒有工作的趙某哪有這個經濟能力,便游說自己的父母替他買房,趙某的父母擰不過寶貝兒子,最終付了首付買了一套商品房,趙某更是為了討好女友 ,產權人只寫了女友一人的名字。
買房后不久,趙某便和女友登記結婚。該房的貸款則一直是由趙某的父母在償還。小兩口幸福的生活沒有維持多久,便因為一些矛盾而鬧起了離婚。雙方更因該商品房的歸屬問題爭得不可開交。
那么,該房是屬于趙某夫妻兩人共同財產,還是趙某妻子的個人財產,或是趙某父母的財產呢?該房又該如何分割呢?
首先,該房屋肯定不是趙某父母的財產。
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既然是贈與,則不再享有產權。
其次,產證上的記載并不是認定產權歸屬的唯一依據。例如,婚后共同購房而產證登記為一人的,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婚前購房,一方出資而登記于對方名下,產權如何認定。邏輯上,產權歸屬有三種,趙某所有、妻子所有、夫妻共有。
參考上海高院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25號),夫妻婚前共同出資而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若婚前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規定可以簡單概括為,共同出資、共有意愿、一人登記,認定共有。
比照以上規定,本案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該房不應認定為趙某的財產,產證登記是比出資更重要的因素,如前規定,只是共同出資但登記為一人的,仍認定為登記人一人財產。
其次不應認定為妻子的財產。本案中存在“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這樣的前提。從房款均為趙某父母所出、所購用途為婚房以及登記為妻子這三個因素看,可以推斷當事人具有共有的意愿。如果在共有意愿、共同出資下,不能認定為登記人一人所有,則在共有意愿、對方出資下,更不能認定為登記人所有。因此,本案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page]
該共有房產進行分割時,按照高院意見,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的,可參考出資比例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既然是贈與,則不再享有產權。
上海高院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25號),夫妻婚前共同出資而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若婚前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