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私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導讀:
本案爭議房產是王先生的個人合法財產。由于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法律規定,只是明確規范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并未涉及雙方的個人財產,同時王先生與李女士也沒有設定婚內個人財產約定。本案中,王先生與李女士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王先生與李女士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義務關系,王先生針對本案爭議房屋也沒有與李女士設定任何法律關系,即李女士與本案房屋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父母贈與私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爭議房產是王先生的個人合法財產。由于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法律規定,只是明確規范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并未涉及雙方的個人財產,同時王先生與李女士也沒有設定婚內個人財產約定。本案中,王先生與李女士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王先生與李女士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義務關系,王先生針對本案爭議房屋也沒有與李女士設定任何法律關系,即李女士與本案房屋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義務關系。關于父母贈與私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文章導航】
一、案情介紹
二、律師分析
正文:
【案情簡介】
近日,王先生來到了我們律師事務所咨詢,說他有一套房子,是父母贈與其個人的,現在王先生與愛人李女士離婚了,王先生問這套房子應歸誰所有?
通過近一步了解, 王先生與李女士于1998年5月結婚,并生有一子,期間購房一套,購車兩輛,2007年6月,王先生的父母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一套明確贈與給王先生個人,并將房屋產權過戶到王先生個人名下,王先生與李女士沒有婚內財產約定。2009年10月,王先生與李女士因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撫養”,后雙方隨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王先生將夫妻共同財產住房一套、兩輛汽車全部交付給了李女士,但是李女士仍然居住在王先生父母贈與王先生個人的房屋中。王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騰房,但李女士不僅以離婚協議約定“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為由繼續占有居住,而且還竟然要求王先生和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面對前妻的占有行為,王先生是不知所措,無奈之下帶著贈與合同與房屋產權證書向本所尋求法律幫助。[page]
【律師分析】
一、本案爭議房產是王先生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結合本案,王先生的父母已明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贈與兒子一人,同時王先生依法取得了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案爭議房產是王先生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李女士占有本案房屋的理由能否成立?
本案中李女士以離婚協議約定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為由占有王先生的個人財產,能否成立呢?還要看離婚協議約定的家中所有財產是否包括本案爭議房屋。由于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法律規定,只是明確規范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并未涉及雙方的個人財產,同時王先生與李女士也沒有設定婚內個人財產約定。
結合本案,雖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但是離婚協議并未羅列家中財產包括什么、具體是什么,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只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王先生的個人財產并不是離婚時應分割的財產,除非李女士有其他證據證明王先生將其個人財產明確贈與了李女士,否則李女士占有本案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退一步講,如果離婚協議中羅列了本案房屋,那么約定優于法定,王先生就要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并要協助李女士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因為離婚協議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三、李女士的占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中,王先生與李女士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王先生與李女士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義務關系,王先生針對本案爭議房屋也沒有與李女士設定任何法律關系,即李女士與本案房屋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義務關系。王先生作為權利人依法對本案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如果他人未經王先生同意占有、使用即侵害了王先生的所有權,所有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可以對抗所有權人以外的任何主體。李女士未經所有權人即王先生的同意就占有、使用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自然侵犯了王先生的所有權,對王先生構成侵權。
綜上認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過程中不僅應明確離婚自愿、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還要寫清楚所分割財產的范圍,最好附帶財產清單,因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基于自愿達成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都要依據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只有約定具體明確,才會避免離婚后再次引發不必要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