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樣分割在個人獨資企業的共同財產

導讀:
在夫妻關系續存期內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異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兒女、特別是未成年兒女的權益放到首位,切實保障兒女離婚之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要求。在離異時,為確保后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要照顧兒女權益,照顧與兒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是將共同財產分給兒女一部分。因此不管無過錯方是積極要求離異,還是被動承受離異的后果,都應當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獲得照顧,以彌補其所遭受的心身傷害與痛楚,反映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一、離婚時怎樣分割在個人獨資企業的共同財產
1、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五條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婦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系續存期內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異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同時依據生產、生活的實際上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狀況,具體處理時還可以有所差別。
2、維護兒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兒女、特別是未成年兒女的權益放到首位,切實保障兒女離婚之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要求。在離異時,為確保后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要照顧兒女權益,照顧與兒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是將共同財產分給兒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在我國婚姻法對于判決離異,實行破裂原則離異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不管哪種緣故造成,均可以批準離異。即便是因一方或是雙方的過失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批準離異。可是,如離異是一方有嚴重違背婚姻義務、毀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暴、凌虐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背婚姻義務、毀壞夫妻關系的行為。一方的過失行為給對方產生巨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因此不管無過錯方是積極要求離異,還是被動承受離異的后果,都應當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獲得照顧,以彌補其所遭受的心身傷害與痛楚,反映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4、有益于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