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怎樣體現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導讀:
這樣做雖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卻也能顯示法律的公正。這里所說的過錯是指對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但是,必須注意,對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卻不能不分給其財產,即使是有過錯的人,也應當允許其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凈身出戶”,這種要求和做法是不妥當的。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怎樣體現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樣做雖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卻也能顯示法律的公正。這里所說的過錯是指對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但是,必須注意,對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卻不能不分給其財產,即使是有過錯的人,也應當允許其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凈身出戶”,這種要求和做法是不妥當的。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怎樣體現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怎樣體現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由于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判決離婚,在分割財產時,一定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多分給其一些財產。
這樣做雖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卻也能顯示法律的公正。這里所說的過錯是指對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但是,必須注意,對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卻不能不分給其財產,即使是有過錯的人,也應當允許其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凈身出戶”,這種要求和做法是不妥當的。
二、法律規定
1950年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1981年修改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這一規定比較突出的規定是,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照顧無過錯原則;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對隱匿財產能行為的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