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產權離婚時要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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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產權離婚時要怎樣分割
婚前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離婚時候平均分割。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但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將原有公房使用權轉為產權后,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價值也有失公允。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