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分財產分割_離婚財產應該怎么分割

導讀:
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房屋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于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2010年1月7日科技報社文獻部主任張員啟在求是官方網站發表署名文章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解房價問題認為城市房價過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價值觀受到封建主義和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不良影響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夠正確理解國家建設與居民消費、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的關系不能夠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過于強調個人利益、眼前利益親友、同事之間相互不是比勞動、比貢獻、比學習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車、比樓房甚至一些不知廉恥的女青年把對方有無房產、轎車作為擇偶的條件逼得很多優秀青年不得不淪為房奴。建議國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決這些問題。
二、對承租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于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準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關于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關于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提示對于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產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處理方式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及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及相應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對半分割。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最新規定應當處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內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來說明父母的出資屬于借款。
企業產權分割問題
一、對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伙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采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后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伙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伙企業也可以解散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伙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購買份額退伙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愿退伙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伙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二、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愿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把變更后的股權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投資性財產分割
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于法律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后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婚一年重新可以分財產分割。但重新分割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就財產分割反悔,且能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在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財產分割的時間分為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一審分割財產的時間可能是三個月、六個月或十二個月不等,簡易程序是三個月;普通程序一般是六個月,特殊情形延長六個月。協議離婚分割財產的時間主要是由雙方協議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