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反悔應該怎么辦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后的當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當初離婚協議的法定權利。人民法院首先會推定此協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它。人民法院一般也不會以顯失公平為由推翻協議的。那么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反悔應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后的當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當初離婚協議的法定權利。人民法院首先會推定此協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它。人民法院一般也不會以顯失公平為由推翻協議的。關于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反悔應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反悔應該怎么辦
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后的當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當初離婚協議的法定權利。如果的確存在當事人所說的這些情況法院是應當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的。但實踐中當事人的這種訴訟請求往往又很難勝訴。理由是
一離婚協議就證明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實的意思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會在協議上簽字。人民法院首先會推定此協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它。
二原告當事人此時要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舉證證明當初在離婚時的確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詐和脅迫行為是不足以推翻原來的協議的。比如一方經常到另一方單位去吵鬧的行為是不足以成立脅迫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會以顯失公平為由推翻協議的。
三即使有法定的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原告當事人也很難舉證。一般來說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只有當事人雙方在場要求撤銷協議的一方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支持自己的主張。
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過程中一定要慎重行事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情況下不可先行簽字離婚再試圖在離婚后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這條路一般情況下是行不通的。另外如果對方的確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一定要保留相關的證據。只有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才可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