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導讀: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在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產權,而由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一、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1、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離婚時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占有人,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告知當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起訴,不直接判決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違法
1、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屬于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公民應當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房屋歸屬應以土地使用證上顯示的使用者為準。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須經一定程序批準,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條件,所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權的基礎。在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產權,而由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與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