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導讀:
對于離婚財產的分割,雙方當事人應先行協商,爭取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無法達成的,法院在處理房屋分割問題時,可以綜合考慮購房目的、購房時間、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等進行判決。
對于離婚財產的分割,雙方當事人應先行協商,爭取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無法達成的,法院在處理房屋分割問題時,可以綜合考慮購房目的、購房時間、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等進行判決。
婚前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每個人都期待有一份美滿的婚姻和幸福的家庭,但“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結婚和離婚都是為了更好的生活。想要解決好離婚問題,首先要規劃好自己今后的生活,妥善處理子女、財產、債務等事項,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自然少不了房屋分割。
民法典生效后,離婚該適用哪些法律(三)
對于離婚財產的分割,雙方當事人應先行協商,爭取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無法達成的,法院在處理房屋分割問題時,可以綜合考慮購房目的、購房時間、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等進行判決。針對離婚時夫或妻婚前購置房屋的分割,以下列舉幾種常見情況:
注:本文下稱《解釋一》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01
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婚前一方全款買房或已還清全部貸款,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不論房屋所有權證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后取得,房屋均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由于房價過高,現實中買房通常是兩個家庭的事情,父母出資為新婚夫妻購置房屋很常見。若婚前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的,根據《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注 意
在現實中,有些男方家庭在婚前已全款買房,婚后女方出資裝修。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屬于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歸男方所有;婚后女方投入的房屋裝修款,若女方能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則屬于女方個人所有,離婚時法官會根據原裝修款項及目前房屋現狀,適當折舊后由男方向女方返還;若不能證明裝修款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02
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若婚前一方全款買房或已還清全部貸款,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現實中通常系因出資方不具備購房資格、故以另一方名義購房,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認為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購房行為,房屋按共同共有處理;在離婚分割時,法官可能會綜合考量一方全額出資的事實、結婚時間長短、結婚后是否有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依法酌定具體的房產分割比例。
此種情況下,如果產權登記方主張房屋是其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房屋歸產權登記方個人所有。例如,在(2014)京一中民終字第2025號案中,結婚前一方及其父母購置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產權登記方主張涉案房屋是出資方的無償贈與,但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應歸出資方所有,為公平保護雙方的相應權利,由出資方給付產權登記方相應比例的房屋折價款十二萬余元。
03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款
若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法院一般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在房屋還款時,應注意保留還款的證據,尤其是針對非銀行貸款的情況。例如,婚前購置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但買房的錢是個人借款,結婚后夫妻用工資還款,但還款賬戶用的卻是產權登記方父母的銀行賬戶,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另一方對房屋共同還款部分主張所有權時,可能就很難證明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如何確定夫妻共同還款對應房屋增值部分的數額,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該數額等于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房屋升值率。
房屋升值率,是指用房屋現價格除以房屋成本,例如在(2021)遼01民再108號案中,法院認為“對于雙方共同還貸中戴某償還的37200元的增值部分應歸屬于戴某所有,因房屋評估價值為1394300元,而購買價格為288424元,故房屋的增值率為4.8倍,戴某償還貸款部分的增值后數額為178560元”。
房屋成本,應包括購買時房屋的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在(2021)遼01民終4111號案中,法院認為“因周某、李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因此周某、李某應分割的房屋增值部分為33517.89元(房屋現價值981100元-結婚登記時價值473915元-首付款140910元-已支付利息70927.5元-契稅4409.10元-維修基金4752元-剩余應還本金252668.51元=33517.89元),因此周某應分得16758.945元;××××年××月××日(即周某、李某登記結婚時)至2020年9月,周某、李某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貸數額為102345.36元,因此周某應分得51172.68元。故涉案房屋周某共計應分得價款為67931.6元?!?b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