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屋婚后離婚增值部分怎么分

導讀:
由于感情破裂,兩人決定離婚。在離婚時,增值部分不予分割。關于婚前買的房屋婚后離婚增值部分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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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屋婚后離婚增值部分怎么分
婚前買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在離婚時共同財產,由房屋所有人按照增值部分的一半補償給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案例:
原被告戀愛幾年,身邊的朋友一個個都成了家,他們倆也把結婚的事提到了日程上來。說到結婚買房可是頭等大事,但原被告卻不用為此著急,因為早在原告大學畢業前夕,他的父母就已經在市中心給他買下了一套房子。
原告父母為兒子買的這套房子,當初的價格是45萬,老兩口只付了10萬元首付,剩下的35萬以原告的名義,在銀行做了20年的按揭貸款。而且很快,連房產證也辦理完畢了。不久后,原被告步入了婚姻殿堂。
后來,由于感情破裂,兩人決定離婚。在原告起草的離婚協議中寫到,他們現在所居住的這套房子屬于原告個人所有。被告認為對該房進行了裝修,并和原告一起還了幾年的房貸,認為該房為共同財產。并且,這房子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升值的,這部分收益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房屋升值的部分。
法律分析
那么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升值的部分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對于本案,由于房產證是原告結婚前辦理完畢的,所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這套房子應屬于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但是被告所付的裝修費和幾年來還的房貸,應適當予以返還。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產權證是在結婚登記后才辦理完畢的,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