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 在離婚時怎么分配

導讀:
2007年我用50萬元購買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與李某結婚。2010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請離婚,此時我的房子已經升值到95萬元,李某向法院申請對增值的45萬元進行分割。解答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所以,李某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那么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我用50萬元購買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與李某結婚。2010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請離婚,此時我的房子已經升值到95萬元,李某向法院申請對增值的45萬元進行分割。解答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所以,李某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關于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我用50萬元購買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與李某結婚。2010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請離婚,此時我的房子已經升值到95萬元,李某向法院申請對增值的45萬元進行分割。請問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怎么分配呀?
解答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你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你的個人財產,民事案件中判斷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看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于雙方關系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
夫妻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所以,李某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