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老公婚前房屋產離婚后是否享有居住權

導讀: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法律對于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正常的保護,但同時也會防止一方借婚前個人財產之名來侵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民法典中老公婚前房屋產離婚后是否享有居住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法律對于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正常的保護,但同時也會防止一方借婚前個人財產之名來侵犯夫妻共同財產。關于民法典中老公婚前房屋產離婚后是否享有居住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老公婚前房屋產離婚后是否享有居住權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撫養的權利,房屋是男方婚前取得的,夫妻結婚后,即使沒有設立居住權,女方也享有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二、婚前財產怎么認定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還在結婚之后。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在結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法律對于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正常的保護,但同時也會防止一方借婚前個人財產之名來侵犯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