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后可以永久有居住權嗎_民法典離婚后永久居住權有效嗎

導讀: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一、民法典離婚后永久居住權有效嗎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規定,設立房屋居住權時,如果約定永久居住權的,一般情況下視為約定不明確,不影響居住權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離婚后永久居住權有效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規定,設立房屋居住權時,如果約定永久居住權的,一般情況下視為約定不明確,不影響居住權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居住權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寫了永久居住權還有繼承權嗎
設立了永久居住權的房子,繼承人也有繼承該房屋的權利。但是繼承了該房屋之后不可以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了永久居住權的,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一、民法典離婚后永久居住權有效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規定,設立房屋居住權時,如果約定永久居住權的,一般情況下視為約定不明確,不影響居住權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居住權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離婚后妻子有居住權嗎
離婚后妻子不是一定有居住權的。若夫妻雙方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的,則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離婚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影響居住權效力。或妻子有房屋所有權的,也享有居住權。若沒有辦理登記的在,則不享有居住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