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

導讀:
判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遵循當事人的約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處理中應當秉承一些原則和方法。關于離婚房屋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判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遵循當事人的約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處理中應當秉承一些原則和方法。關于離婚房屋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房屋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雙方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的享有分割權。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來源和雙方的貢獻大小,雙方均享有依法分割的請求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保護弱者、保護婦女的權益這一基本原則在《婚姻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就目前社會現狀而言,婦女從總體上經濟收入和獨立謀生的能力與男性還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時適度給予婦女較多的財產份額,可以使婦女在離婚后能夠有更好的生活保障。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將房產作為對正常生活影響較大的財產種類分割給女方可以更好地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對一些門面房、商鋪等經營性用房,在分割時應在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無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應判決給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體現物盡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則。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逃避共同債務;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逃避應承擔的扶養、撫養、贍養義務。
5、兼顧婚姻主體的特定情形。對于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