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夫妻共同房屋分割

導讀: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則是,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三)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那么離婚時的夫妻共同房屋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則是,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三)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關于離婚時的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屋作為特定的不動產是每個家庭最為昂貴的消費品之一,為購買和裝修房屋往往會耗去一個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積攢下來的所有積蓄,甚至還會因購房而大量借債。因此,離婚時的房屋分割問題是當事人十分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下面本人將處理這方面問題的法律原則和規定精神給予總結和闡述,以幫助當事人準確理解和掌握使用。
實踐中,一些準備離婚的當事人經常詢問的房屋分割問題實際上并非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而是涉及到他人房屋和夫妻婚前個人房屋的問題,這種情形下依法實際不存在離婚時的房屋分割問題。因此,在討論夫妻共同房屋如何分割問題之前,有必要明確什么是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和什么是夫妻共同房屋?
所謂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結婚登記之日為準)的房屋或法律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房屋。主要是指:(一)一方結婚登記前已經取得取得全部產權或已經交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屋。
所謂夫妻共同房屋,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時期夫妻所得的房屋稱為夫妻共同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主要是指:(一)婚后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獲得的房屋;(二)婚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屋,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除外。
明確了什么是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和夫妻共同房屋以后,就可以清楚在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房屋提出分割要求,而不能對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或夫妻雙方均不具有產權的房屋提出分割要求,以避免不恰當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則是,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操作上有如下的一些規定請給予注意: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四)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