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超兩年一方還有權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請求,主審法官也未過問是否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劉某以曾某當時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主動放棄了房屋分割,且離婚至今已二年多,現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等理由進行抗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屋一棟,不進行分割,雙方均有隱藏財產不分割的故意。因此,曾某在離婚兩年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那么離婚超兩年一方還有權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請求,主審法官也未過問是否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劉某以曾某當時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主動放棄了房屋分割,且離婚至今已二年多,現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等理由進行抗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屋一棟,不進行分割,雙方均有隱藏財產不分割的故意。因此,曾某在離婚兩年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關于離婚超兩年一方還有權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曾某(女)與劉某(男)于1990年11月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自愿登記結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男孩劉*東,2002年8月25日,曾某與劉某夫妻倆共同出資20800元在縣城郊區購買了一棟房屋(住房系兩層磚混結構計六間、附屬廚房一間)。購買后夫妻倆一直居住在該房。后因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自行協商達成離婚協議。2006年1月6日,曾某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當日,法院確認了曾某與劉某的離婚協議書并簽發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協議約定:1、曾某與劉某自愿離婚。2、婚生男孩劉*東隨曾某共同生活。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雙方均未提出分割請求,主審法官也未過問是否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曾某、劉某離婚后該房屋仍由雙方管理。2008年3月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未對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房的左半部分歸其所有。劉某以曾某當時為了達到離婚目的,主動放棄了房屋分割,且離婚至今已二年多,現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等理由進行抗辯。曾某則對劉某的抗辯理由予以否認。
分岐
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對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屋一棟,不進行分割,雙方均有隱藏財產不分割的故意。因此,曾某在離婚兩年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之情形。因為曾某與劉某離婚時仍居住在所購房屋,劉某沒有對曾某隱藏房屋不分的行為。離婚后雙方在法定訴訟時效內雖然未提出分割要求,該房屋仍由雙方管理。說明雙方離婚后仍有對該房屋繼續保持共有狀態的意思表示。現曾某提出明確自己的產權份額,請求分割該房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