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有權要求分割

導讀: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有權要求分割如果經營權屬于共同財產且夫妻關系未持續則要進行經營權的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經營權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首先區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正確區分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有權要求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有權要求分割如果經營權屬于共同財產且夫妻關系未持續則要進行經營權的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經營權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首先區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正確區分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有權要求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有權要求分割
如果經營權屬于共同財產且夫妻關系未持續則要進行經營權的分割。夫妻共同作為承包方則視為共同財產,根據夫妻關系的長短和對土地的使用情況而定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經營權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戶依照農業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國家所有而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首先區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正確區分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具體來說:
①夫妻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對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夫妻雙方作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③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④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夫妻雙方結婚多年,若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長達8年以上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⑤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經營權,但對土地進行了改良,或婚后雙方在承包土地上種植了農作物并共同進行了經營和管理,對涉及改良方面的費用以及通過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種植的地上附著物,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對土地經營權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
如果婦女離婚后仍與男方同屬于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并且有承包經營能力,要求對夫妻原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雙方可進行協議。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將離婚婦女應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從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中劃出,交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至合同期滿為止,不需另訂合同。
(2)轉包給他人經營
如果婦女離婚后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并且相距較遠,繼續承包經營原來的土地,在經營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為耕種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況下,離婚婦女可與男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簽訂轉包合同,將屬于自己承包經營的份額轉包給他人,以取得承包經營的土地收益。
(3)代耕
離婚婦女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對屬于自己份額的土地,自己耕種或者轉包確有困難,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無保障而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可判決責令男方代為耕種。男方在扣除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后,按照當地當年(季)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女方應得的土地收益。
(4)折價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