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離婚請求分割初次離婚時已贈與的共同財產該如何解決

導讀:
2013年9月10日劉某某起訴至云陽法院要求與溫某某離婚對包括位于云陽縣新縣城房屋一套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兒讀大學期間由溫某某給付生活費學費。因此對劉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劉某某與溫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達成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財產即本案訴爭的房屋及財產歸女兒所有。本案中二人經過離婚結婚再離婚初次離婚時雙方已將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且系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在法定除斥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再次離婚時否認贈與協議效力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指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那么再次離婚請求分割初次離婚時已贈與的共同財產該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9月10日劉某某起訴至云陽法院要求與溫某某離婚對包括位于云陽縣新縣城房屋一套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兒讀大學期間由溫某某給付生活費學費。因此對劉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劉某某與溫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達成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財產即本案訴爭的房屋及財產歸女兒所有。本案中二人經過離婚結婚再離婚初次離婚時雙方已將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且系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在法定除斥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再次離婚時否認贈與協議效力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指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關于再次離婚請求分割初次離婚時已贈與的共同財產該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某(女)與溫某某(男)于1991年3月經溫某某的哥哥姐姐介紹認識并于同年12月20日登記結婚1993年3月1日生育女兒溫某現正在讀大學。兩人于2005年1月購買了位于重慶市云陽縣新縣城房屋一套后將產權登記在溫某某名下。2008年1月31日劉某某溫某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簽定離婚協議書協議內容一雙方子女撫養女兒溫某由男方撫養女方不負擔撫養費二雙方共同財產分割位于云陽縣新縣城房屋一套及財產歸女兒所有男方只有居住權三雙方債權債務分割女方負責償還娘家的債務650000元其它債務歸男方償還。
2010年為了女兒能夠順利考取大學并鑒于二人感情得到一定修復劉某某溫某某于同年2月26日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女兒順利考取大學后雙方因行為性格等原因而分居生活后溫某某起訴離婚云陽法院認為雙方分居時間較短溫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駁回溫某某離婚訴求。2013年9月10日劉某某起訴至云陽法院要求與溫某某離婚對包括位于云陽縣新縣城房屋一套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女兒讀大學期間由溫某某給付生活費學費。訴訟中溫某某同意離婚共同財產床三張沙發一套茶幾一個冰箱一臺桌子一張熱水器一臺微波爐一臺榨汁機一個空調一臺歸劉某某所有。溫某某提出訟爭的房屋已由二人在2008年離婚時贈與給女兒雙方未對贈與協議行使撤銷權協議有效該房屋應該歸女兒溫某所有。溫某某于2012年在李某某處借款40萬元未償還其提出若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該40萬元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并共同負擔女兒大學期間的生活費與學費。
審理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劉某某與溫某某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因此對劉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劉某某與溫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達成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財產即本案訴爭的房屋及財產歸女兒所有。由此可見劉某某與溫某某雙方對所爭議的房屋在2008年協議離婚時已作出了處理。之后雙方并未對該協議行使撤消權。因此該協議是二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中財產贈與有效。溫某某明確表示共同財產床三張沙發一套茶幾一個冰箱一臺桌子一張熱水器一臺微波爐一臺榨汁機一個空調一臺歸劉某某所有小孩溫某的撫養費由溫某某承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予以支持。溫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訴要求與劉某某離婚之后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其也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40萬元債務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故該筆債務由溫某某償還。同時溫某某也明確表示愿意償還此筆債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予以采納。遂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小孩溫某獨立生活前的撫養費由溫某某承擔共同財產床三張沙發一套茶幾一個冰箱一臺桌子一張熱水器一臺微波爐一臺榨汁機一個空調一臺歸劉某某所有債務40萬元由溫某某負責償還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即駁回劉某某要求分割在初次離婚時已明確贈與給女兒房屋一套)。
評析
從以上案情可以看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對于登記在溫某某名下的云陽縣新縣城住房一套的是否進行分割即劉某某和溫某某初次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二人經過離婚結婚再離婚初次離婚時雙方已將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且系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在法定除斥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再次離婚時否認贈與協議效力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云陽法院駁回了劉某某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請求從以下的法律界定中可以得出該裁判結果。
夫妻共同財產指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本案中劉某某與溫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位于云陽縣新縣城房屋一套截止于2008年1月31日二人初次離婚之前該房屋應定性為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08年1月31日二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簽訂離婚協議書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由此得出當時二人簽訂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系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發生法律效力不以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必須是受贈人有以下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離婚協議中包含贈與合同內容雖然所訴爭房屋產權登記未變更雙方形成的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受贈人溫某沒有可被撤銷贈與的法定行為且贈與人在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劉某某與溫某某不再享有該房屋產權。
由上文論述得出該房屋已不是劉某某與溫某某合法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某起訴要求分割不符合法律規定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