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共同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離婚財產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已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并簽訂協議的,法院會按照協議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協議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女方的原則進行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