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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共同生活財產如何分割,離婚未共同生活財產如何分割呢

劉曉紅律師2024.01.08407人閱讀
導讀:

二、《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1、一般規(guī)定(1)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分割,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一、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分割,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2、關于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夫妻雙方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分割,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關于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

1、一般規(guī)定

(1)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分割,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特殊規(guī)定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

離婚了,夫妻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么呢?現(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xiàn)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tǒng)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guī)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shù)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fā),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fā)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fā)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fā)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fā)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fā)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xiàn)也是能夠獨立表現(xiàn)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后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fā)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于不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yè)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采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yè)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里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系可認定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么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實踐中,比如對股票的分割,在《胡紅衛(wèi)訴黃燕明離婚及分割股票、中簽股票抽簽表糾紛案》的判決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時,判決依據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并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xié)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

2)、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yè)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 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對房屋現(xiàn)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7)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fā)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fā)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8)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9)、軍人復員費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1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shù)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shù)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

軍人身份特殊“另類”財產多———

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yè)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10)、征地補償款的分割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征地補償款做出具體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認為,征地補償款雖然是以被征地農民作為直接的補償對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補償對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征地對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產和生活問題。這一點和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地補償款歸屬的過程中應當類推適用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的法律原則,在財產分割中應當依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1)、買斷工齡款的分割

買斷工齡款補償費是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買斷工齡款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尚有爭議。一般認為,依照我國法律的性質,個人財產屬于與個人人身性質密不可分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看該收入是否具有個人人身性質。買斷工齡款則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齡款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在財產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認為:所謂買斷工齡款,即用人單位一次性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職工獲得補償離開工作單位,從此單位不再對職工負擔經濟責任所支付的款項。買斷工齡款的結構構成比較復雜,主要是對職工放棄工作崗位后對職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種基本保障,性質上類似養(yǎng)老保險金,這種款項是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應當視為一種個人財產,一般不宜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12)、比賽獎金的分割

認定夫妻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還是一方個人財產,與是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沒有絕對關系,主要在于獎金的榮譽性質,比賽獎金體現(xiàn)了國家和社會對個人的比賽成績的一種肯定與評價,帶有明顯個人的榮譽性,有著人身權的性質。和比賽獎牌一樣,比賽獎金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13)、陪送嫁妝的分割

在我國民間傳統(tǒng)風俗中,嫁妝一般是女方為女兒出嫁而陪送的財物,也就意味著是對女兒個人的贈與,而非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司法實踐中,從我國傳統(tǒng)的風俗的角度上,如果沒有明確贈與給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將嫁妝作為個人財產來處理。

14)、保險金的分割

保險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風險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以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人身投保或為其共同財產投保,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保險金應該按保險費和保險金各自分析:

首先,對于保單已繳納保費,如果沒有變更受益人,該權利屬于保單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費是在夫妻關系續(xù)存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該部分已繳納保費的權利。

其次,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持續(xù)有效的情況下,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單的受益人不變。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么,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保單所載明的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5)、虛擬財產的分割

虛擬財產專屬于游戲玩家或游戲營運商,能夠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虛擬財產是游戲者花費大量時間取得的結果,有的虛擬財產是玩家用現(xiàn)實中的金錢換取的,即有些游戲所謂的裝備等。現(xiàn)實生活中,虛擬財產買賣的現(xiàn)象也很正常。由此可知,虛擬財產屬于法律上財產的范疇,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具有交換價值,可以使所有者獲得經濟收益,在現(xiàn)實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實際分割中如果難以確定其具體價值,可以參考其他取得財產的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競價的方式,出價高的一方可以獲得游戲賬號,同時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16)、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財產的分割

分居,又稱為別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共同生活。

我國現(xiàn)行法上未規(guī)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對于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說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tài),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三、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shù)脑瓌t。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xié)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離婚時雙方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一)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二)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三)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離婚怎樣分割財產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7)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shù)恼疹櫋?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shù)模挥柚С帧?/p>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怎么分割?

都說了是共同財產,肯定是平均分割啊,如果是那些不動產之類的話,就可以估值計算了,比如家里有一套房,值一百萬,那么如果有一方要的話,就給對方五十萬就可以的了,剩下的財產也是可以按這種分割的方式分割的。這種分割方式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平均。

當然男的在這塊的話,是可以表現(xiàn)的大度一點的,可以讓女方多得一些財產,畢竟相愛一場,即使不能走到最后,畢竟女方也陪自己走過了一段青春,或者有過一段美好的回憶,這個其實是無價的,可能是更多的錢都買不來的。

甚至如果是有能力、心胸寬廣的,可以直接選擇凈身出戶,學學薛之謙,離婚時將所有的家財都留給了女方,攢點人品,畢竟男的錢沒了只要肯努力的話,還是可以賺的,你看現(xiàn)在的薛之謙,肯定是比離婚前還有錢了,現(xiàn)在多紅啊。

當然我們也不能要求每個人要像他,但是我們也可以盡量的和平分家產,這里我不贊同因為分家產鬧上法院的,這樣弄的話,夫妻間的最后一點情義都沒有。還有就是離婚的話,如果是有小孩的話,一定要考慮到小孩的撫養(yǎng),不管是哪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都應該為對方和孩子考慮一下,比如是媽媽帶孩子的,那么房子的話,建議就留給媽媽了,總不能讓媽媽帶著孩子去租房吧,而且對孩子的成長也不利,甚至離婚的時候,應該也要考慮到另一方每個月要給對方多少孩子的撫養(yǎng)費,這個在分財產的時候,是一定要商量好的,對于父母來說,天大地大孩子最大。

離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tài)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shù)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shù)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yè)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于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

(六)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1、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yǎng)子女等所欠債務。

2、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斨С帧?/p>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離婚時經濟賠償問題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生活困難:

(1)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降?

(2)離婚后沒有住處的。

以上知識就是對“離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離婚夫妻共有財產如何解決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我們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

(一)關于登記離婚后提起訴訟的情形

對登記離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

1、離婚協(xié)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

雖然離婚協(xié)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xié)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對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xié)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xié)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xié)議。

3、一方對離婚協(xié)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

我們認為,在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但是必須在洗衣離婚后一年內提起。法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協(xié)議離婚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xié)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的規(guī)定,狹義的理解,僅限于對“訴訟離婚時”有關行為的規(guī)范,一是針對不誠信一方的懲罰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原則,同時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于是否可以擴大理解到“協(xié)議離婚時”,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一方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只是對“協(xié)議離婚時”一方所為的上述不當行為,并不以婚姻法第47條中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為依據作出處理。

(二)訴訟離婚后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們認為,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總的來講,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有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只要沒有因出現(xiàn)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guī)定訴訟時效。離婚后,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guī)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雙方離婚后,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fā)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tài),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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