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十年還可以起訴分割財產嗎,什么情況下離婚十年后能分割財產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這些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情況下離婚十年后能分割財產如果離婚時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且這些行為在十年后被發現,那么受害方仍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十年后,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再起訴分割財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離婚后發現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個“一定時間”通常指的是離婚后不久,而不是十年后。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來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這意味著,如果離婚后發現有財產分割問題,應該在三年內提起訴訟。超過這個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可能不會受理。
參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什么情況下離婚十年后能分割財產
如果離婚時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且這些行為在十年后被發現,那么受害方仍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見解
離婚十年后還能分割財產嗎
離婚十年后,確實還有再次分割財產的可能。首先,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財產,那么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但要注意,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其次,如果夫妻離婚后發現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可以請求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最后,如果夫妻離婚后發現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也可以請求分割。
離婚后多久可以起訴分割財產?
離婚后發現有未分割的財產,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這些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起訴分割財產的前提是這些財產確實是夫妻共同財產,且在離婚時未被分割。如果財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已經在離婚時被分割,那么就不能再起訴分割。
案例分析:
原告與林某某某于1986年2月4日結婚,育有一女一子,即本案被告林某某1、林某某2。2016年,原告與林某某某位于紅城湖片區的共有房屋被征收,由此獲得紅城湖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征收補償安置房。2019年12月19日,原告與林某某某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第二條財產分配載明:“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2021年8月20日,海口市瓊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在海南日報上刊登《關于海口市瓊山區紅城湖片區棚改項目回遷商品房(住房)登記及選房工作的通告》。2021年10月17日,林某某某突然死亡。2021年10月22日,原告根據上述通告前往紅城湖片區棚改項目選房現場進行選房時,得知有三套征收補償安置房在林某某某名下,且林某某某還以其名義在安置區購買了一個車位。之后,原告又聽別人說林某某某在與原告離婚前,還在其他地方購有幾套房產。原告經向他人了解,林某某某在與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房產、車位、銀行存款等依法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依法享有50%的產權。故雙方在婚后還另有夫妻共同財產,但林某某某在與原告離婚時故意隱瞞了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經查,林某某某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除上述所說的三套征收補償安置房和一個車位外,還有以下夫妻共同財產:1.登記在林某某某名下的車牌號為×××的豐田牌漢蘭達轎車;2.登記在林某某某名下的位于海XXXX號海孚大廈第10層1007房(不動產權證號:HKO50378)和第XXXX層1109房(不動產權證號:HK050404);3.林某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海南宏州電器有限公司股東韓某某的100萬元投資款及其投資收益,該筆投資款由韓某某代為持有。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原告與林某某某的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因林某某某已死亡,特列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雙方子女被告林某某1、被告林某某2與林某某某母親即被告符某某為被告。
裁判結果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177元,由原告朱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朱某、被告林某1、被告林某2、被告符某、被告林某3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林某5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