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依法分割(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割)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與一方債務有關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必要時還要查清債權的合法性,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xié)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xié)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對法院判決的債務由夫妻一方或雙方承擔不服,如何行使救濟權例如債權人認為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而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卻直接判決夫妻一方承擔,債權人是否有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抑或是另行提起訴訟。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與一方債務有關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xié)商不成,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者有可能實現(xiàn)卻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追償,或者因為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后,認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合算,還有的當事人礙于情面,不愿追償第三人債權而爭奪共同財產。如此等等。
出現(xiàn)這些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出現(xiàn)這些情況時,法院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理由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系上權利義務平等,而夫妻共同債權則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即另一方的債權。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必要時還要查清債權的合法性,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xié)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xié)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有職責就財產問題與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撫養(yǎng)問題一并查清并作出判決。如果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無疑違了民事訴訟的要求,導致民事爭議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未起到民事訴訟定紛止爭的作用。因為法律體現(xiàn)公平,但又難以做到絕對的公平,法律在維護一方利益的同時,很可能觸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的原則,可以作出將共同債權判歸一方的判決。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按第二種意見處理,但實踐中的這種處理有欠妥之處,我們認為按照第一種意見,較為穩(wěn)妥,這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護權利,或維護權利的平等,而不能剝奪他人權利。
法院將兩項債權判歸錢某,實際上可能導致有男女平等之名,而無男女平等之實,因為至少存在兩項債權能否實現(xiàn)的問題。是否僅僅因為李軍是錢某的表弟,錢某的債權就容易實現(xiàn);法院可將兩項債權判歸錢某,為何不判給趙某呢院的判決并不違背現(xiàn)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但至少在本案中存在一個合法卻不合理的問題,這是由于《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背于《民法通則》對債權保護的根本原則引起的。我們建議修改《婚姻產、逃避債務的情況,最終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xiàn)。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商清償;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該條是關于離婚時的債務清償的規(guī)定。《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也規(guī)定了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guī)定顯然存在問題。如果判決由離婚后的一方承擔,債權人只能向一方主張債權,其實現(xiàn)的可能性將減小。但是,債務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既然認定是共同債務,對外則是一種連帶債務,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夫妻雙方協(xié)商如何清償,均是夫妻之間的內部事情,債權人既可以向夫妻一方,也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以無論法院作出何種判決,均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離婚后一方或雙方主張權利。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債權人對法院判決的債務由夫妻一方或雙方承擔不服,如何行使救濟權例如債權人認為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而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卻直接判決夫妻一方承擔,債權人是否有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抑或是另行提起訴訟;債權人另行起訴債務人時,又該如何認定離婚判決中涉及共同債務承擔的部分的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具體意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考慮到如何解決離婚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財產,而未兼顧到第三方的權利保護問題,甚至是直接剝奪了第三方的訴權。法院此時只能扮演中間調解的角色,而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債權人和債務人。所以我們建議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可改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商清償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那么離婚案件擔,至于如何享有或承擔,由誰享有或承擔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更不必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從現(xiàn)行的司法實踐看,我們可能更愿意選擇第二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的優(yōu)點是可能徹底解決離婚案件中的共同財產問題,但無疑將考慮更多的實體和程序問題,而第二種方式程序簡潔,利于離婚案件的及時解決,且符合民事訴訟法改革的要求,即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不告不理的私法原則。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問題如何處理?離婚的時候雙方都不希望能夠承擔債務,但該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就需要雙方依法承擔。關于夫妻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問題你并不知道該怎么樣去解決的時候,可以來找律師幫忙。
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共同財產問題
一般共有財產,是指未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共同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同居雙方能就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達成協(xié)議,則按雙方的協(xié)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共有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節(jié)錄)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院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4.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xù),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5.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示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離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tài)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于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并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yè)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于離婚后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
(六)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1、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yǎng)子女等所欠債務。
2、下列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離婚時經濟賠償問題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生活困難:
(1)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離婚后沒有住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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