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問題,該如何解決

導讀:
李x得知后認為上述兩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1402室的使用權歸自己同時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依蘭得知后認為該房屋購買于二人婚內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的購買時間為二人結婚登記后經濟獨立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決依蘭對該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因此即使二人已離婚離婚時也沒有約定對未分割的財產還能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對相關財產進行分割。那么離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問題,該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x得知后認為上述兩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1402室的使用權歸自己同時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依蘭得知后認為該房屋購買于二人婚內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的購買時間為二人結婚登記后經濟獨立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決依蘭對該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因此即使二人已離婚離婚時也沒有約定對未分割的財產還能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對相關財產進行分割。關于離婚后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問題,該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1各自向單位買房離婚后屬共同財產
李x和張x(均為化名)于1992年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由于雙方感情不合于2001年5月經法院調解自愿離婚。早在1998年1月李x以1547萬元購買單位宿舍1402室1999年張x向單位購買海珠區昌崗東路的501房。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沒有就上述財產進行處理。
2002年李x到國外讀書并取得外國國籍之后定居國外。二人均再婚和生育子女張海和家人一直住在1402室。2010年12月張x將昌崗東路501房出售他人。
李x得知后認為上述兩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1402室的使用權歸自己同時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
法院認為昌崗東路501房是二人在婚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查明501房出售價為1138萬元張x應將50的房價款569萬元分割給李x。
關于1402室考慮到雙方在離婚后各自組織家庭和生育子女張x及其親屬現居住在1402室目前沒有其他房屋居住而李x從2002年起出國后已在國外定居。因此確定上述房屋由張x方居住使用。張x應對占用李x的50使用權部份支付房屋使用費判決其逐月支付。
案例2經濟獨立前買房離婚后各分一半
2000年9月依x和周x均為化名)登記結婚但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從2006年起分居最終周x于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判決判令準予二人離婚并認定二人自2006年5月12日分居后各自經濟獨立。
在2003年至2004年期間周x以其個人名義以25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海珠區清華街的2102房并分三期支付房款但在二人離婚時該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明直至2010年10月該房屋才被房管部門登記在周x一人名下。依蘭得知后認為該房屋購買于二人婚內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的購買時間為二人結婚登記后經濟獨立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決依蘭對該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法官說法
離婚后仍可起訴
未處理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p>
因此上述兩個案例中均涉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房屋但離婚時未分割的情形。離婚后是否還能分割財產最關鍵的問題是該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財產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且符合上述第17條的規定無論當時是否獲得產權證明該房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币虼思词苟艘央x婚離婚時也沒有約定對未分割的財產還能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對相關財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