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問題

導讀:
至于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只是案件爭議受理后所要解決的問題。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離婚案件進行拆分對離婚糾紛中的身份關系的解除問題與財產分割問題分別作出判決。離婚后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據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那么如何解決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于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只是案件爭議受理后所要解決的問題。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離婚案件進行拆分對離婚糾紛中的身份關系的解除問題與財產分割問題分別作出判決。離婚后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據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關于如何解決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中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就協議離婚而言該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是沒有涉及還是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中當事人反悔均不影響當事人提起訴訟權利主張。
至于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只是案件爭議受理后所要解決的問題。就訴訟離婚而言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訴訟意味著其所主張的爭議財產在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中未作過處理應當是一個新的訴訟否則應按照申請再審的條件審查處理。
“確屬離婚時未涉及”是案件實體審理的內容其裁判結論應當是在區分不同權利保護的狀況后依法作出。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對于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往往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上的審查財產分割內容并未得到國家公權力的認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登記離婚后又提起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當事人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具有法律意義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是合同意義上的拘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訴訟離婚后提起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
(1)訴訟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的
(3)當事人有協議特別約定對夫妻共同財產或部分共同財產不作分割的
(4)其他情形可以對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另案訴訟處理的比如在離婚判決書中調解書中表明某些財產可以另案再訴的情況。
在訴訟離婚時有的是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后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后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離婚案件進行拆分對離婚糾紛中的身份關系的解除問題與財產分割問題分別作出判決。
關于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適用的訴訟時效原則現解析如下
(1)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同財產的共同所有權是絕對權利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定訴訟時效。離婚后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
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據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如果雙方離婚后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3)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